劳动仲裁案例
发布时间:2026-11-03 查看次数:1
一、案情介绍
2024年7月4日,申请人孙某到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约定日工资2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工资按月发放。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2日发放7月工资4000元,9月12日发放8月工资1200元。2024年8月9日,申请人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申请人无责任。申请人为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由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至2025年7月未签劳动合同11个月二倍工资66000元。庭审时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属于日工,不属于劳动关系。且2024年8月9日后申请人未再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不存在支付二倍工资问题。正定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了调查和开庭审理,申请人孙某、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于某均出庭参加了仲裁活动。
二、仲裁请求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至2025年7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11个月的二倍工资66000元。
三、处理结果: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800元。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的二倍工资是否应得到支持?
1.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劳动关系方可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被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由被申请人安排,接受被申请人管理,由被申请人按日计薪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被申请人称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二倍工资支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申请人于2024年8月9日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到岗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4日至8月8日期间(实际工作时间4天)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024年8月9日后的二倍工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8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
正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贸试验区正定片区人社局
2026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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